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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15/2024-29457

    发文机关: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5-14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 05- 14 09: 54 浏览次数:

市监撤许决字〔2024 01

 

当事人:黎川县梓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35GWNH7M

成立日期:2016321        

注销日期:2023年2月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帝王财富广场1栋14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汤耀辉

投资人:汤耀辉、尧建葵

联系电话:13870445938              邮编:344600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从事:汽车用品、箱包、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2月7日,我局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浙杭法建[2024]2号),称当事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瞒重要事实,恶意骗取注销登记,向我局建议撤销当事人的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对此我局2024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规定决定立案调查。至20243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经我局设立登记,依照经营范围主要通过互联网从事汽车用品、箱包、办公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与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事件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产生纠纷,大事件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29日杭州中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汤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2022年10月11日,杭州中院就大事件公司诉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应赔偿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民事判决书》[(2022)浙01知民初302号]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短信送达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汤耀辉的电话号码,判决生效。

2022年12月20日、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的股东汤耀辉、尧建葵两次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不存在诉讼情形,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同时向我局申请简易注销。当事人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20日,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6日核准当事人注销。

因当事人一直未履行《民事判决书》[(2022)浙01知民初302号]确定的义务,大事件公司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发现当事人已注销,故向我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因当事人已注销,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6日拨打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汤耀辉的电话,汤耀辉接通后执法人员告之其于3月13日之前就涉嫌虚假注销登记一事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汤耀辉告之人在外地,不方便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于3月6日发送短信至汤耀辉的电话,告之其于3月13日之前向我局提供有关材料接受调查,但汤耀辉未回复。3月11日、3月13日、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又多次电话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汤耀辉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汤耀辉要不不接,要不接通后表示人在外地不方便回黎川,拒不配合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当事人的另一投资人尧建葵无法联系。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两位投资人在明确接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向我局隐瞒重要事实,虚假出具“不存在诉讼情形,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的承诺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当事人的注销登记系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公司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1知民初3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出具“不存在诉讼情形,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前,已知悉其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浙杭法建[2024]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直至简易注销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申请简易注销时出具的“不存在诉讼情形,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的承诺书是隐瞒重要事实,虚假出具的。                         

3.当事人全体投资人于2022年12月20日、2023年1月16日分别签名盖章并承诺“不存在诉讼情形,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的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隐瞒重要事实,虚假出具“不存在诉讼情形,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的承诺书,骗取注销登记。       

4.当事人2022年1月10日 变更登记《章程》复印件一份,证明汤建辉、尧建葵两人为当事人的全体投资人。

5.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云服务平台上查询的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企业注销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的事实。   

6.执法人员告知法定代表人汤耀辉于3月13日之前就涉嫌虚假注销登记一事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但汤耀辉拒绝前来的电话录音一份、短信发送截图一份、多次拨打汤耀辉电话的通话记录一份,证明我局多次通过各种手段联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汤耀辉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但汤耀辉拒不配合。

因当事人拒不配合,我局依法于2024年3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局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黎市监撤许听告字〔2024〕 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    

如对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黎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来源: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