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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36/2024-25887

    发文机关: 政府办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04

抚州市生态信贷通融资试行方案

发布日期: 2024- 07- 04 15: 21 浏览次数:

抚州市生态信贷通融资试行方案

为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抚州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作用,着力拓展生态产品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做大生态产品权益类贷款规模,参照省“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运作模式,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整体布局的指示要求,按照“明确承贷主体、界定信贷投向、限定贷款额度、严格把控风险”的原则建立财政金融联动发力、融合发展长效机制,通过创新设立抚州市生态信贷通,打通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转化通道,构建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

二、支持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新型农业、林业经营主体纳入生态信贷通支持对象:

(一)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

(二)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古村古建经营权、采砂权、养殖权、水权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认定的生态产品权益权证。今后将视试行情况,逐步扩大支持的生态权益范围。

(三)纳入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广新旅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白名单范围之列。

三、贷款用途

贷款需用于生态农业、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等生态产品物质供给,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特色文化产业等生态产品服务供给及环境保护、国土绿化、生态优化等生态产品调节服务三大领域。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禁止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四、授信额度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小微型企业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中型企业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800万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五、贷款投放

(一)各合作银行要与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开展生态信贷通业务。

(二)生态信贷通贷款由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合作银行投放贷款时不再向借款人要求提供其他抵押。

(三)生态信贷通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LPR利率加50个基点,原则上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

六、担保体系

(一)生态信贷通贷款由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贷款金额的0.5%,专项用于县(区)担保公司向担保体系缴纳再担保费。

(二)单笔生态信贷通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所在地县(区)担保公司承保能力的,由市金控担保集团进行直保,并由借款人所在县(区)财政承担代偿责任。

(三)生态信贷通借款人以其持有的生态产品权益为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符合条件的生态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由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原担保机构,市金控担保集团、省融资担保集团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再担保机构,构建风险分担机制。

(五)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签订《生态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七、分险结构

(一)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备案条件,根据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再担保分险规则,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集团、市金控担保集团、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按20%比例分担风险。

(二)不符合风险分担备案条件,未能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集团各20%分险,市金控担保集团、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20%、60%、20%的比例分担风险。

每年度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生态信贷通贷款代偿率不超过3%。代偿率的计算公式为:本年度累计发生代偿的原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当年累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融资金额×100%。

八、引入保险

各驻抚保险公司要积极建立贷款信用保险体系,积极开发生态信贷通专属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实现“政府%2B银行%2B保险%2B担保”的多方风险分担体系。由县(区)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的生态信贷通贷款按单笔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费不高于贷款金额的0.5%,由担保公司所在地财政全额补贴。保险的赔偿限额为单个县(区)收取保费总额的150%,收益方为担保公司所在地财政部门。

九、风险补偿金管理

(一)构建“生态信贷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机制,建立市级和各县(区)“生态信贷通”风险补偿金,分别用于对当地市级、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给予补偿。

(二)各级风险补偿金各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市、县(区)担保公司核实后的实际代偿金额,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风险补偿,足额落实风险补偿金,采取报账制管理;代偿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给予补足,年终风险补偿金有结余的收回同级财政。

十、受理与审核

(一)县(区)担保机构设定生态信贷通担保额度,在额度内与合作银行签订生态信贷通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担保贷款金额上限,为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间和额度内投放的生态信贷通贷款提供担保,不再就具体贷款项目逐笔签订保证合同。

(二)有意愿申请生态信贷通贷款的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向合作银行提交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及作为反担保生态权益的价值评估报告,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双方认可的相关价值评估机构要根据大、中、小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请,对其提供的生态权益的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单笔贷款低于50万元的,可以不提供生态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三)合作银行收到贷款申请资料后,要按照尽职原则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银行协助担保公司收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需资料。为便于收集,担保业务文件资料原则上不超出银行的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范围。

(四)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申请主体签订《借款合同》、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合作银行受担保公司委托,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面签《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合规法律文件。借款人要将其作为反担保措施的生态权益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抵质押信息。合作银行在着手办理放款的同时,要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述文件及其他相关合规法律文件移交至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进行合规性审核后,通知银行放款。

(五)生态信贷通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参考双方认可的相关价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确定。

(六)县(区)担保公司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放的生态信贷通贷款明细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备案。

十一、风险防控

(一)有以下情况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申请本贷款:

1.申请时有不良贷款余额或对他人未结清不良贷款具有担保责任,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有不良信用记录;

2.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高风险经营活动,或其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具有涉黑等违法行为。

(二)单个经营主体只能接受一家银行的生态信贷通贷款。

(三)已获得财园信贷通和惠农信贷通等政府优惠贷款及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信贷产品支持的经营主体,不再申请参与生态信贷通贷款。

(四)合作银行要尽职尽责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有下列情形的,对合作银行贷款损失不予弥补,并取消合作关系:

1.合作银行通过阴阳合同、搭配高利率贷款等方式,故意提高借款人融资成本的;

2.合作银行将本行具有潜在不良风险的客户,通过推荐投放生态信贷通贷款,进行贷款置换,转嫁风险的。

(五)合作银行要充分运用人民银行搭建的江西省农户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平台及市发改委搭建的抚州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用电、用水、用气、纳税、社保、涉诉等多种数据,对申请生态信贷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进行真实经营情况审查,将审查管理模式由“一次人员上门”改为“多次线上分析”,积极履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责任,切实降低生态信贷通贷款风险。担保公司可运用上述平台对担保的生态信贷通贷款进行贷后审查。

(六)对骗取、挪用生态信贷通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借款人,一经发现核实,将终止对其贷款支持,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并将借款人和所有股东列入银行征信黑名单,并且在该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政府优惠贷款的资格。

、代偿与追偿

(一)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本息,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60日内,由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

(二)市金控担保集团公司、县(区)担保公司代偿的范围均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由于按规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分险体系只承担贷款本金部分的代偿补偿。因此,按标准计算的利息由县(区)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1分担。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本息,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30日内,合作银行要就借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待法院受理后,合作银行向县(区)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县(区)担保公司收到银行《代偿申请》后,再向本地财政部门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发出《代偿审计申请书》。

(四)第三方审计机构收到《代偿审计申请书后》,对代偿申请项目进行代偿核查专项审计,自受托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审计结论,确认是否符合代偿规则,并将审计结论发送至合作银行和县(区)财政局、担保公司。收到审计结论后,合作银行向县(区)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县(区)担保公司按规定代偿到位。合作银行获得代偿后,要继续诉讼并会同担保公司进行追偿。

(五)代偿完成后,合作银行向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代偿确认书》、《担保责任消灭函》。

(六)县(区)担保公司代偿完成后,要及时按再担保代偿补偿流程,向市级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代偿补偿,经市级担保公司审核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担保公司承担的代偿金额支付给县(区)担保公司,用于完成市级再担保分险。

(七)建立生态权益处置机制。县(区)政府要参照“两山银行”运行管理规范(DB36T/1403-2021),建立生态权益收储机制,统一收购运营和处置生态权益。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县(区)级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作为反担保的生态权益进行接管,并按以下顺序进行处置:首先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象条件的,优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生态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转让、拍卖;其次,暂时无法转让、拍卖的,由县(区)收储中心进行收储;或与获得银保监备案和许可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对不良类生态权益进行协议转让、重组或者处置;最后,对于不具备收储价值的,应通过法律手段对债务主体进行诉讼追偿。

(八)追偿清收和处置所得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组织保障

(一)成立抚州市生态信贷通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抚州市中支、抚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旅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相关生态权益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和东临新区管委会、市金控融资担保集团、各合作银行、各合作保险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管理和督导协调等工作。各县(区)要比照执行,成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将风险补偿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及时落实代偿金额,并督促各县(区)财政局落实到位;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

市金融办:负责向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沟通汇报,推动抚州绿色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生态信贷通业务;牵头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生态信贷通业务专项督导。

人行抚州市中支: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绿色信贷支持计划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合作银行投放生态信贷通贷款;负责统计生态信贷通贷款情况

抚州银保监分局:督促合作银行建立普惠金融领域生态信贷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提升贷款投放效率;督促合作保险公司加大生态类保险创新推广力度,及时理赔到位。

市发改委: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指引,牵头汇总全市的绿色产业项目并定期发布。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旅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相关生态权益管理部门:按照抵质押生态权益的规模分级履行流转审核受理职能,把好资产交易“准入关”;明确生态信贷通贷款支持的行业、产业;明确生态权证认定标准等相关政策制定及解释;除国家、省有标准外,牵头制定本行业生态权证统一格式;建立各自行业符合生态信贷通贷款支持对象的白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向各合作银行推荐;协助做好代偿核实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辖内宣传推广生态信贷通融资模式,建立本辖区生态类项目库并向合作银行推荐;建立本辖区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本辖区生态信贷通推广运用工作,建立和完善本辖区“两山转化金融服务中心”生态金融服务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抵质押生态权益的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网络等服务。

市金控融资担保集团: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规范和引领作用,指导各县(区)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生态信贷通业务,开展生态信贷通代偿核实工作,建立生态信贷通担保业务统计制度。

驻抚银行机构:极设立绿色金融生态专营机构,合理安排资金规模,加大放款力度;加强生态信贷通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严把贷款准入关,严格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对生态信贷通贷款不良贷款资产进行追索和处置。

驻抚保险公司:积极设立绿色保险实验室,创新和推广各类生态相关保险产品,提高保险理赔效率,降低免赔额,优化保险服务水平。

、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金融办及参与各方负责修订并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各方审定后适时修订完善。

(二)本方案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参与各方负责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试行期限为2,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关于印发《抚州市生态信贷通融资试行方案》的通知.doc

来源: 抚州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