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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06/2025-27797

    发文机关: 黎川县供销社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1-10

抚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1- 10 16: 15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关于《抚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供合字〔2024〕8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通知》(赣财农指〔2024〕36号)要求,为实施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规范安全使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要目标,以巩固完善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丰富其内涵为主线,从推动农户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推动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两方面入手,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转变服务观念,提升服务能力,培育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多样化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聚焦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支持油菜和大豆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整建制县油菜和大豆生产。

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关键。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机制。为统筹抓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各地要打破部门思维,树立一盘棋思想,县级层面要明确县级分管领导主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农业农村、供销联社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协调小组,完善协调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制订具体措施,定期督导调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项目统筹。各县(区)供销联社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协同发展,做到“八统一”:统一制订实施方案、统一组织遴选服务主体、统一下达项目任务、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上限、统一服务价格、统一组织验收拨付、统一资金监管、统一组织绩效评价。

(三)实施项目联动。各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按照“八统一”的要求,打破部门思维,实现项目联动,互通有无,划定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部门各自实施的服务环节和服务区域,杜绝重复补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施区域。各项目任务实施县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具体实施区域,落实相应边界地址,组织服务主体在规定区域内实施。项目实施区域要相对集中连片,每个集中连片区域要有一定规模,具体规模由各项目任务实施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和范围内符合方案要求的任务面积,列入拟补助面积范围;项目实施区域和范围外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面积,剔除出补助面积范围。要明确供销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各自的实施区域和环节,避免项目重叠。

(二)明确实施任务。2024年下达565万元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按100元/亩补贴标准测算,下达3个县(区)任务面积5.65万亩,由项目任务实施县按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服务能力分解下达给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完成。

(三)明确补助方式。项目实行先服务后补助、先验收后拨付、不验收不补助的原则。各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根据验收后各服务环节实际服务面积拨付资金,全程托管服务按验收后实际全程服务面积拨付资金,不得按系数折算后的服务面积拨付资金。全程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作业环节全部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五、工作内容

(一)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各项目任务实施县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服务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探索由村集体发挥居间服务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交由服务主体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二)服务作物重点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早中晚三季水稻和油菜生产社会化服务,对水稻和油菜等粮油作物主产区域予以倾斜。支持精量播种等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薄弱环节,支持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相结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同时,推动各地积极探索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鼓励各试点县(区)开展蔬菜、柑橘、蓝莓等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

(三)服务环节突出关键薄弱生产环节。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的问题,支持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环节,重点向机械化育秧、机插(抛)秧倾斜。对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和亟待推广应用的关键生产技术,支持服务主体开展单环节服务。对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突出差异化。各项目任务实施县应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定具体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可以补给小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部分,直接补给服务主体的应要求服务主体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4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农民接受程度高、服务市场发育较成熟的区域和环节,补助标准可相应降低。对于多年纳入补助范围的服务环节,要逐年降低该环节的补助标准。连续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烘干环节可根据各地市场化程度,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及其在项目资金中的占比。

(五)服务主体遴选突出公开择优。各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县域内外择优遴选具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的服务主体,直接从名录库中按程序择优选取。部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组织、全程机械化综合为农服务中心、机械化育秧中心、列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安装作业监测终端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优先列入遴选范围。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能少于3家。服务主体原则上须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作业监测终端,做到实时上传服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2),政府推荐的服务主体,政府要负起监管责任。服务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和原则上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含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任务实施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统筹协调和余缺调剂,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落实和实施效果。各项目供销部门和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做到“八统一”。各项目实施县级供销联社要会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供销部门审核批复,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供销联社备案,以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印发实施(试点项目县农业部门已印发实施方案的需要针对供销部门以县级人民政府办文件或政府办文件印发相关实施方案补充通知)。市供销联社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业务指导。县级供销联社负责项目执行落实、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政策宣传到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各地要做好项目储备及入库上库工作,原则上对未入库项目不安排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项目全链条监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出现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现象。要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同一县域内,供销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相同作物、相同环节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和补助标准应保持一致。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主体,只有在项目任务实施县域内的服务面积能享受项目补助。北大荒农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作为项目支持对象。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八个不得”情形。

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

2.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

3.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5.同一服务主体不得向不同部门重复申报补助资金,同一地块同一环节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7.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原则,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服务组织账户。

8.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不得补助。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压实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和每月调度机制,每月实地检查指导至少一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服务合同文本、项目验收办法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项目公示、服务价格监测、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合同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各级供销联社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抓好项目实施过程管控,跟踪调度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核查验收。各项目任务实施县要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并细化落实到具体农户、具体田块。要依托县级党委政府联合财政、农业农村、乡党委等多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采取入户调查、实地核验和电话核查等方式开展验收,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补助一个环节”的要求,加快项目验收、公示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11月底前项目资金拨付率达75%,12月底前项目资金拨付率达100%。各项目任务实施县供销联社要配合农业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补贴面积以监测终端数据为基础依据,综合实地核查、农户走访、电话抽查等情况,确定验收结果。原则上县级抽查面积比例不低于10%。因其他原因导致数据无法上传到监测平台的,必须严格履行逐级签字审核程序,并在验收时重点抽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或参与验收的,要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第三方机构在项目验收环节影响项目实施质量。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项目任务实施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项目宣传,适时开展专题培训,充分借助各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意愿,让小农户充分认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强化绩效评价。各县级供销联社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绩效作用,全面完成各项绩效目标。加强对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的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任务实施范围的重要依据。要分别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产托管服务模式或关键环节服务典型案例,于12月20日前至少报送一个模式或案例。项目实施一年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详见附件4),各任务实施县供销联社要及时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七)建立名录库管理机制。项目任务实施县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逐级报设区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满意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直接纳入名录库。项目任务实施县要加强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跟踪,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八)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项目实施不规范、绩效考核不达标的项目任务实施县,将酌情暂停一年的项目安排,待整改到位后,再恢复项目安排。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的项目任务实施县,坚决退出项目实施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的项目任务实施县适当增加补助资金。



来源: 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