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9/2025-27900
发文机关: 黎川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1-22
黎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黎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黎川县应急管理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性别 | 备注 | 姓名 | 性别 | 备注 | |
张亚平 | 男 | 刘 铁 | 男 | |||
尧 磊 | 男 | 危诗琪 | 女 | |||
江华兴 | 男 | 李忠芳 | 男 | |||
吴定晋 | 男 | 李 欢 | 男 | |||
王利民 | 男 | 卢 竣 | 男 | |||
涂纪文 | 男 | 宁亚川 | 男 | |||
邹毅辉 | 男 | 张志彬 | 男 | |||
李恒安 | 男 | 涂 睿 | 男 | |||
江德富 | 男 | 喻 涛 | 男 | |||
侯 敏 | 女 | 涂小远 | 男 | |||
娄 欢 | 男 | 徐 翀 | 男 | |||
黄 虹 | 女 | 黎 波 | 男 |
二、执法职责
1.依法对辖区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防火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等职责;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黎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防火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方面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省应急厅统一制发。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②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③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