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10/2025-27953
发文机关: 黎川县发改委
文 号:黎发改审批字〔2024〕457号
成文日期: 2025-01-22
关于县城管局搬迁至原乡村振兴局大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黎发改审批字〔2024〕457号
关于县城管局搬迁至原乡村振兴局大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批复县城管局搬迁至原乡村振兴局大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建议书的函》(黎城函〔2024〕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县城管局搬迁至原乡村振兴局大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建议书,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县城管局搬迁至原乡村振兴局大楼办公室装修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代码:项目由黎川县城市管理局申报,项目代码:2412-361022-04-01-137318 。
三、项目建设地点:黎川县日峰镇京川大道原乡村振兴局。
四、建设工期;1个月(从开工之日算起)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原乡村振兴局一至六楼办公区域按照相关规定装修,维修墙体渗漏、设施破损,总装修面积约1316平方米。其中:拆除天棚面龙骨及饰面拆除61.3平方米,铲除油漆面666.8平方米,砖砌体4.66平方米,墙柱面龙骨及饰面33.77平方米,瓷砖22.9平方米,玻璃8.99平方米等;
新建墙体130.87 平方米,吊顶天棚56平方米,油漆1243.85平方米,门框打底46.4平方米,厨房壁柜3.6平方米,木门11樘,窗帘轨道289米,水电58平方米,局部水电整改500米插座77个,照明开关21个。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金额约23.81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
七、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接文后,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有关规定及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如期建设。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 送:县统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黎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