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7/2025-35977
发文机关: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0-24
【转载】《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规范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验收工作,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重点新技术推广要求及行业实际,修订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推广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具体执行中也存在技术范畴滞后、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更好响应高质量发展与“双碳”目标要求,进一步推动行业向绿色化、工业化和数字化转型升级,需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函〔2017〕268号)
三、主要内容
为确保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本次修订在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重点是解决试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升可操作性。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省级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所需材料和申报程序。明确省级示范工程需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重点推广要求,适时调整须采用的新技术内容。为更好落实2024年10月施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24年版)对建筑碳排放的更高要求,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延续2020年《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7号)和2023年《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23〕1号)的要求,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已立项省级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监管要求。明确对已批准立项的省级示范工程,如果立项条件、立项内容等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在立项条件、立项内容等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立项变更,未按期申请变更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经核实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做出取消或重新申报立项计划的决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省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明确申报单位全部完成《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现行国家和省有关验收标准规范,未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房建工程应在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后60日内,其他项目应在工程交付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存在弄虚作假、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省级示范工程处理方式。明确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工程,并予以公告。
相关文件:【转载】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