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4/2025-36970
发文机关: 德胜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2-11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流程
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宅基地资格权“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确认的成员为前提,结合年龄因素、婚姻关系、人地矛盾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宅基地资格权户。
对宅基地资格权户的认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一对夫妻只能认定为一户;夫妻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认定为一户;
②未成年子女应当与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③成年子女可以与父母分户,但父母应当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认定为一户。
④特殊情形,由村组通过集体讨论认定,报乡镇审核。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所申请宅基地位置的多角度照片(照片需有参照物、如拆旧建新需增加原有房屋或原宅基地位置图片);
4.户籍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所有成员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5.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出具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
6.其他材料(如:建房设计图、矢量坐标宗地图、建筑工匠证明材料等,各地根据需要增加)。
2.组级会议讨论、公示
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4.乡(镇、街道)受理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申请审核到场
农户建房用地审批前,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机构实地审核。
主要审核:
1.农户申请条件;
2.建房位置;
3.面积、层数、高度;
4.规划、风貌;
5.地类;
6.公示;
7.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
6.乡镇审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办理“农转用”、林地(湿地)备案等的,时间从“农转用”、林地(湿地)备案等批复之日起计算。
7.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乡(镇、街道)政府公告
1.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
2.公告期不少于7日。
9.县级政府备案
乡镇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10.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经验放线合格的,出具验放线单。
11.竣工后验收到场
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政府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实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
2.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面积、层数、高度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3.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2.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