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63/2025-37710
发文机关: 黎川县住房保障中心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2-23
住房保障中心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一
一 、事项名称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高频)
二、办事对象
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六、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在县城区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对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不受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限制;3.申请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含)以上拥有县城区居民户口在本县工作或者居住;无县城区居民户口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2年(含)以上(已签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年(含)以上;(按申报之日起前2年计算)的。4.转户农民取得日峰镇居民户口满二年以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5.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成年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6.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已购买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含),且家庭成员有已婚子女的,其成年已婚子女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7.现拥有或新购置车辆(营运车辆除外),价格必须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二手车以新车购置发票为依据,中低档汽车价格在15万元(不含)以下,车龄在5年(不含)以上或中高档汽车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车龄在10年(不含)以上的可以申请。超过此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请。
2、【不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2.申请截止时间前2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的;4.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5.离婚未满6个月以上(从申请日期计算时间)。
七、申请材料
根据申请系统上传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上传结婚证,离婚的上传离婚证/离婚协议,有小车的上传购买发票。
八、特殊程序
需要公示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赣服通--高效办成一件事--公租房申请一件事(保障方式选实物配租)--如实填写信息上传资料--提交申请--初审--初审公示--复审--复审公示--轮候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自然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支付宝/微信登录赣服通小程序
十四、咨询途径
0794-7501688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新城大道126号政务服务中心—楼综合服务窗口18-19号、各社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县住房保障中心301室
审批事项二
一 、事项名称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高频)
二、办事对象
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点、第三点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各地要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六、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在县城区无房;2.申请人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3.家庭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40元/月);4.无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面积低于22平方米(含22平方米);5.申请人家庭有一人以上拥有县城区居民户口;无县城区居民户口,从申请之日前与当地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且连续1年以上缴纳养老保险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6.转户农民及持县城区《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与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同等资格;7.符合以上条件的低保户、残疾人、军烈属优先考虑;8.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提出申请,可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并提高 30%的额度。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非法定监护人出示监护证明)。
2、【不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及以上的;2.申请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平方米的;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的;4.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5.转户农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宅基地、祖屋的,在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并已安置的,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并已享受申购公寓房安置的;6.已建私房、两违户、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参加房改优惠政策房和承租保障性住房的;7.申请人有四轮车辆登记。
七、申请材料
1.黎川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2.根据申请系统上传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3.成年人提供收入证明(有社保退休人员提供银行流水、政府单位提供单位收入证明、企业单位提供劳务合同和单位收入证明、待业在家及自由职业自证收入承诺真实有效、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4.非法定监护人出示监护证明;5.无县城区居民户口提供营业执照/劳务合同和连续1年缴职工社保佐证。
八、特殊程序
需要公示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赣服通--高效办成一件事--公租房申请一件事(保障方式选租赁补贴)--如实填写信息上传资料--提交申请--初审--初审公示--复审--复审公示--轮候--社区收集受理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自然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支付宝/微信登录赣服通小程序
十四、受理地址
各社区
十五、咨询途径
0794-7501688
十六、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七、办理地点
黎川县新城大道126号政务服务中心—楼综合服务窗口18-19号、各社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县住房保障中心301室
审批事项三
一 、事项名称
物业管理用房确认
二、办事对象
中国境内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六、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交付状
态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栋已竣工验收;3.需取得《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申请材料
1.物业管理用房确认书;2.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测绘报告;3.
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房屋竣工图。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制证发证——审批——审核
十一、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部门电话:0794-7521808
十五、监督投诉
部门投诉电话: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4楼401室
审批事项四
一 、事项名称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二、办事对象
中国境内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六、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2、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1.共用物业和资料移交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承接查验表;
4.临时管理规约;
5.物业承接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
8.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制证发证——审批——审核
十一、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部门电话:0794-7521808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4楼401室
审批事项五
一 、事项名称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二、办事对象
中国境内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程序并取得《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2.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新建开发项目或投标人不足3家; 3.资料齐全。
2、 【不予批准的条件】:1.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程序并取得《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2.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新建开发项目; 3.资料不齐全。
七、申请材料
1.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2.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报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图.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制证发证——审批——审核
十一、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0794-7521808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4楼401室
审批事项六
一 、事项名称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二、办事对象
非营利法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六、受理条件
1、 【予以批准的条件】: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
2、 【不予批准的条件】: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七、申请材料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制证发证——审批——审核
十一、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0794-7521808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4楼401室
审批事项七
一 、事项名称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二、办事对象
企业法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六、受理条件
1、 【予以批准的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
2、 【不予批准的条件】: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以受理。
七、申请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项目经理身份证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十一、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0794-7521808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4楼401室
审批事项八
一 、事项名称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
二、办事对象
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受理条件
1、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通知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结果(《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十一、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0794-7521808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4楼401室
审批事项九
一 、事项名称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期交存
二、办事对象
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1.《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业主分户账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报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六、受理条件
1、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业主分户账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2、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续期交存通知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结果(《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十一、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0794-7521808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4楼401室
审批事项十
一 、事项名称
对外地出具房改证明
二、办事对象
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受理条件
1、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办理条件,予以批准。
2、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含申请原因、需出具证明单位不动产查询授权);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本人及配偶婚姻证明材料。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审核——制证发证——审批——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0794-7501688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5楼502室
审批事项十一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保障
二、办事对象
中国境内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六、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在县城区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对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不受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限制;3.申请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含)以上拥有县城区居民户口在本县工作或者居住;无县城区居民户口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2年(含)以上(已签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年(含)以上;(按申报之日起前2年计算)的。4.转户农民取得日峰镇居民户口满二年以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5.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成年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6.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已购买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含),且家庭成员有已婚子女的,其成年已婚子女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7.现拥有或新购置车辆(营运车辆除外),价格必须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二手车以新车购置发票为依据,中低档汽车价格在15万元(不含)以下,车龄在5年(不含)以上或中高档汽车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车龄在10年(不含)以上的可以申请。超过此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请。
2、【不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2.申请截止时间前2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的;4.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5.离婚未满6个月以上(从申请日期计算时间)。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线下窗口办理时需携带原件);
2.优先保障对象证明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烈属证等);
3.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4.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提供);
5.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非本地城镇户籍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
6.“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登记表;
7.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在线下窗口委托代办时提供 )。
其中第6、7项材料只涉及在线下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以上材料以附件方式提交扫描件上传至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
八、特殊程序
需要公示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赣服通--高效办成一件事--公租房申请一件事(保障方式选实物配租)--如实填写信息上传资料--提交申请--初审--初审公示--复审--复审公示--轮候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支付宝/微信登录赣服通小程序
十四、咨询途径
部门电话:0794-7501688
十五、监督投诉
部门投诉电话: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新城大道126号政务服务中心—楼综合服务窗口18-19号、各社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县住房保障中心301室。
审批事项十二
一 、事项名称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
二、办事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五、设定依据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到各地相关窗口办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手续。
2.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条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受理条件
1、 【予以批准的条件】 具有《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房屋。
2、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房屋建筑施工图;
3.总平面规划图。
八、特殊程序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进程查询(可打电话0794-7516061)—办理结果(核发《城市新(改、扩)建房屋白蚁预防证》)—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十一、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三、网办地址
无
十四、咨询途径
0794-7516061
十五、监督投诉
0794-7521858
十六、办理地点
黎川县日峰路200号3楼3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