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28/2025-32757
发文机关: 龙安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5
【转载】【专家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1、如何理解土地延包的“大稳定、小调整”?
刘俊杰介绍,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是党中央根据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断健全制度政策体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中,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
“大稳定”,就是要求不得推倒重来、不得打乱重分、不得再搞一次土地承包,而是要确保绝大多数农民的承包地能够总体顺延,确保稳定,这是“大稳定”的含义与要求。
而“小调整”,就是对于极少数确实存在承包地因为自然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并且群众普遍要求,有意愿调地的村组在坚持大稳定的前提下,由农民集体进行民主协商,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后,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在个别成员之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也要依法依规严格控制调整范围,这就是“小调整”的含义。
2、土地流转作为农村土地利用的重要环节,也备受关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刘俊杰指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就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已成为一种趋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其一,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与规模经营的度。总书记强调的“三个更好相适应” 就是我们把握的度,即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其二,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土地流转时,要尊重农民意愿,要依法流转;要给予农民合理的收益,不得搞行政手段强制推动,不得下指标、定任务。在把握好上述两点的基础上,还需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何探索农房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改革有着众多需要坚守的底线与红线,其中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是重中之重。那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政策要求呢?
刘俊杰表示,第一,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落实,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第二,中央反复强调,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也是农村改革的主要特点,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农民重大财产权益的问题上,更要稳慎,要为农民的长远生计着想;第三,在法律政策底线、红线的基础上,让农民住房可以合理利用,实现农民财产价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重心都是在“房”上,而不是在 “地”上,采用的方式是出租、入股、合作,对于突破法律政策底线、红线的买卖,是不允许的。
4、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要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那么,这里的硬性目标指什么?如何把握好这方面的要求?
刘俊杰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的后半篇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这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指明了方向。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底线要求,要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进一步明确了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要求。硬性目标,通常是指一些地方在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带动能力时,对集体经济收入设定的具体数字目标。刘俊杰认为,不对集体收入提明确的硬性目标,是中央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集体所有制根基的高度作出的判断和要求。
刘俊杰表示,我国农村的土地等资源资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一环。因此,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时,就是要稳健,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搞 “齐步走”,也不能让集体经济承载过多的经营风险,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5、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那么,市民化机制都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进一步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刘俊杰表示,市民化,顾名思义就是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就业,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在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并且逐步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融入城市社会的一个过程。我国目前有2.9亿多农业转移人口,如此巨大规模的转移人口要实现市民化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这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举措。
①推动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这是一个很重大的措施,通过这一举措,能够分担地方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成本,激励地方更好地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
②破除身份限制,逐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市常住人口,这样就能有效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民生保障问题。简单说,就是逐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保障、随迁子女教育、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的障碍,让愿意进城的人能够更好地融入到城市当中。
③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即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让进城落户农民吃下“定心丸”,使他们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可进可退,为他们留下后路,让他们能够安心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