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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40/2025-33496

    发文机关: 黎川县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4-29

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2024)

发布日期: 2025- 04- 29 12: 47 浏览次数:

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2024

 

下列首违、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

1.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且主体生产设施未安装建设;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

2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主动关停并停止建设;

3.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3

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2.能提供有效证明表明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与建设单位无直接关联。

4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经发现后及时主动纠正。

5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经发现后及时主动纠正。

未实施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但采用更好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6

环评文件存在非严重质量问题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 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本条仅对建设单位免罚。

7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首次发现;

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

3.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8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延 续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1.首次发现且超期限3个月内;

2.本年度未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3.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二) 水污染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1.首次发现;

2.除一类污染物以外的常规水污染物;

3.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

4.单次监测值超标倍数<0.2倍或者5.5<pH<6或者9<pH<10;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

2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发现后能及时改正。

三) 大气污染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青、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1.首次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2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现;

2.经发现后及时主动纠正。

3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2.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

3.单次监测值超标倍数<0.2倍;

4.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

4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1.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本年度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四) 固体废物污染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纠正;

2.首次发现;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

 

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纠正;

2.首次发现;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超过24小时;

2.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吨;

3.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

4

未建立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5

未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6

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1.首次发现;

2.厂区内堆放;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五) 其他污染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1.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

2.首次发现;

3.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2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1.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但不符合规定;

2.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3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1.因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4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首次发现;

2.可通过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取完整的原始记录;

3.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5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1.首次发现;

2.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

3.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6

排污单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1.首次发现;

2.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7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未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免予警告:

1.单位未发生辐射事故。

2.未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无超剂量照射、无违规操作等情况。

免予罚款:

1.满足免予警告的适用条件;

2.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

3.逾期后3个月内完成改正。

8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1.首次发现;

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经责令改正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4.年度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9

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运维工作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点单位或者社会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无法按期修复或更换,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校准、比对校验,或校准、比对校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1.设备校准合格的;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设备短期故障期间按规范采取手工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国发平台。

10

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建设用地地块原用途不属于工矿用地;

2.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出让后,地块除场地平整外未开工建设;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三个月内补充完成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重大负面舆情。

 


来源: 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