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0/2025-33499
发文机关: 黎川县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4-29
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超标排污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厂、涉及民生工程、基础工程等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运维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后,24小时内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处理企业已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全面的,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补充报送数据和有关情况,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对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处理企业已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补充日常环境监测,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 | 对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未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的行政处罚 |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未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完成培训工作,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5 | 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6 | 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供述的环境违法行为与已掌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同种环境违法行为,且没有关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7 | 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政处罚 | 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检举揭发他人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经调查属实的。 2.检举揭发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8 |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9 | 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1.以上减轻处罚事项,在减轻处罚后,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
2.适用本清单进行减轻处罚的,均应符合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2.未列入本清单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时,也应当给予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