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55/2025-33525
发文机关: 黎川县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06
黎川县住建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为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抚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业主损毁或者侵占共用的道路、绿地等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苑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功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