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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36/2025-37365

    发文机关: 政府办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6-27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6- 27 18: 32 浏览次数:

黎川县征收土地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征收土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征地领域法建设,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展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自然厅办公室关于一步加范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400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的通知》(抚府办发〔202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土地条件和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求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等,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拟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涉及的村组社区强项目分析论证址和度,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划定征地范围,出具拟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意见

征收集体土地,应按规定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不得以“预征”等名义违法违规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1:1构成)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府字〔2023〕23号)和《关于公布黎川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府字〔2023〕156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4〕153号)文件执行。

(二)别补偿标准体系之外的名青苗、木、地上附着物或补偿标准争议较大时,政府委托)政府通网上中介超市公开取第三方机构估,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青苗、木、建筑物、构筑物种类对应的主管部门对评果的合法性、合性、合理性审查合格后,报县政府研究定。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市人社局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23〕15号)《关于印发黎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黎府发〔2024〕3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征地工作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制定征地计划和做好项目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1.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展定位,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全面梳理拟建项目清单,确定年度拟征收地块备选库和征地项目库,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征地计划,提前准备好报批所需经费、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要素,实行分级分阶段用地保障,有序组织实施。建立重点协调机制,相关部共同参与,互通信息,相互作,加强项目分析论证址和度,按节约要求控制用地模,针对发现问题,及采取措施解决,确保重点目落地。

2.未纳入征地计划管理而又急需实施的项目,用地单位或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县政府组织发改委、财政、自然资源、人社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审议,明确项目征地范围、用途和拟征地时间等,印发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批复或抄告。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县政府征地计划安排或项目征地批复(或抄告),县自然资源局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政府、村、组发布土地预公告,正式启动征地程序。

1.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红线内土地行清晰的影像记录并保存相关调查资料。

4.从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对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土地现状调查及公示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和乡(镇)政府成立土地现状调查小组,同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包括青苗、地上附着物),土地现状调查测量到组(可延伸到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调查到户、到实际权利人。

1.土地现状调查内容为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同时要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2.加强征地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乡村干部要深入群众,上门入户开展征地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并指导基层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被征收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土地地类、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和其他相关情况,研究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征地事宜。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变更征地范围的,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后,书面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核实情况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征求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人社、拟用地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才能变更征地范围,调整或补发征收土地预公告。

4.自然承担征地红线划定、勘定界和牵头开展土地、青苗、树木的调查工作;县人社局牵头负责被征地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调查工作;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提供业务指导农业农村负责农作物、果、养殖物及其施的调查工作;县林负责一般木的调查工作;县城管局负责绿化苗木的调查确认工作县园林绿化中心负责绿化苗木的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民政负责坟墓的调查工作;相关能部别负责交通、水利、供、通信等施的调查工作。

5.)政府负责具体调查组织参与调查的有关部村干部、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等共同开展调查,提前介入,调查时应当进行拍照、录像。)政府对拟征收青苗、树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初审认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报相应职能部门调查复核确定

6.调查结果由参与调查的政府有关部政府委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其他利人共同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拟征收土地的所人、使用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政府机构对调查调查结据保全。

7.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后,土地调查定情况,要留存影像料和纸质材料,政府应将调查结果汇总至自然资源;并协助县政府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调查确认结果报县政府做为征地补偿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同时,自然资源牵头组织乡政府、用地单位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1.评估内容: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评估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

3.落实方式:自然资源、司法、信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

4.结果运用: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按照征收土地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决策事项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3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可依法做出实施征收土地的决策;评估结果为中风险及以上的,应做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策,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将风险降低为低风险后,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再行决策。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报送县委政法委备案审查。评估和备案工作应当在决策事项提交决策主集体讨论前完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人社住建林业民政等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方案主要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标准、社会保障、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2.公告方式及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听证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具体工作,司法部门、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1.听证条件: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村委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向县政府提出,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补偿登记

1.登记告之: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政府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2.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自然资源局会同属地乡(镇)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会同属地乡(镇)政府,与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签订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签订主体:由自然资源牵头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农业农村牵头组织签订征收农作物、果树、养殖物及其设施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林业牵头组织签订一般树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提供业务指导;由县城管局牵头组织签订绿化苗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县园林绿化中心负责绿化苗木的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签订方式: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各类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由乡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具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自然资源局草拟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审核后发布,预案需重点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责任单位人员、具体措施等内容

()征收土地申请

1.落实征地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人社、农业农村、房保障中心、林业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征地工作经费、用地报批费用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2.核查材料组卷报批:自然资源、人社、农业农村、林业、城管局和房保障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其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核查通过后由自然资源牵头收集整理征收土地材料,进行组卷报批。经县政府审定后,依法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发布征地公告后45日内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城管局和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征收土地公告

1.公告方式: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乡(镇)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公告内容: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3.安置决定:乡(镇)政府应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妥善处置妥善处置后可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的,依法依规签订安置协议,以降低矛盾风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后对依然无法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可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十)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经费和社会保障经费

1.设立公示栏:自然和被征地政府、村委会应设立征地补偿付情况公示,及公布各征收地块补偿付情况,群众及了解付信息。未落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征地补偿不到位,不得收和使用土地。

2.指导监督村集体制定分配方案:农业农)政府指导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并明确分配方案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表决同意或字同意,并在本村著位置榜公布10日以上后报乡(镇)政府案,及保障征地补偿费用公开、公平分配。

3.建立用地批、参保补贴金筹集及落等信息共享和作机制,“三三公示”制度定被征地政府缴费补贴身份格,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入基本养老保制度,做到保尽保。

4.拨付方式: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县财政局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直接放到被征地民指定的账户;将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补偿费用实名支付给相关权利人;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5.对于产生争议暂时无法确认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代管,待土地权利人确认后由村委会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6.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十)交付土地

1.交付标准。乡(镇)政府依法依规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2.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腾退房屋,将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原件全部交给乡(镇)政府,并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县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收储、供应土地前,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负责清场和管理,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十)材料归档

1.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征地档案管理制度,各实施部门、乡(镇)政府在项目征收时必须实行痕迹管理,制定相应的征地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征收土地全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征地档案要求资料齐全,能够合理追溯,还原征收真相。

2.乡(镇)政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征地补偿安置档案进行采集、整理、存储、管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并在征地补偿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完成项目的档案备案工作;同时,林业局、人社等有关部门应将征地有关档案向县自然资源完成项目的档案备案工作;财政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档案信息化经费保障工作。

(十)其他要求

1.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同时指导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受理、答复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办案中要注意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主动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答复内容应完整准确,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参与征地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要规范制定使用征地文书。严格执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自然资字2023〕23号),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地上青苗、树木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文书、补偿登记表、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材料按照上述通知的示范文本执行。

五、领导及工作机构

征收土地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县委信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园林绿化中心、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负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六、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征地工作方案、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作征收土地协议文本;会同属地开展勘测定界和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现状调查确认;受县政府委托会同属地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征地听证、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会同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确认被征地农民保障人员名单组织拟征收土地的用地报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征地资料整理归档。

县纪委监委负责处置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

政法委负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核备案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涉及征地的项目立项和重大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重大项目征地报批工作协调推进。

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费用筹措和拨付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乡(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监督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工作,指导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负责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药用作物、水生作物、果园(果树)、花草等农作物及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调查、认定并测算补偿费用等工作负责签订青苗补偿协议;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核定和核减;协助乡(镇)套合土地报批范围线与耕地承包经营权发证范围线,提取被征地农民名单,计算家庭被征耕地数,通过比对家庭承包耕地面积、被征耕地数、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提出土地报批范围线内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按程序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调查结果复核工作;负责办理涉及水利审批的相关手续,指导对农户自建水利设施进行补偿测算登记;负责对水利设施、养殖山塘级和价格进行审核工作,相关认定结果的复核工作;负责做好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和局属水利工程拆迁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协助坟墓所在乡(镇)或土地征收单位做好坟墓迁移的前期调查工作,确认坟墓属性

县林业局负责为用地单位办理林地征收占用审批手续;负责保护树种的认定及移栽的审批工作;负责对经济林、一般用材林、竹类等开展林木种类、规格和数量调查确认及核算负责签订树木补偿协议。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宣传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测算社保资金、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开展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现状调查确认及核算;负责组织实施征收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征收房屋听证会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提供业务指导

县城管局负责绿化苗木现状调查确认工作,参与绿化苗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违章建筑查处清理,负责指导乡(镇)开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为绿化苗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征收土地听证会及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配合安排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县公安局负责对征地报批范围内被征地失地人员“在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县委信访局协助做好被征收农民来信来访及网上投诉群众思想疏导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协助组织召开征收土地听证会议通知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员现场开展土地、青苗、树木、坟墓以及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等现状调查确认工作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调查结果公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送达、张贴及拍照(录影)等工作负责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青苗、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具体事宜负责协助农业农村指导监督被征地的村集体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负责支付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费用负责对违章建筑查处清理(县中心城区除外);参与土地、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坟墓搬迁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身份认定工作;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土地交付、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交通、供电、通信等设施调查确认工作其中供水、供电、通信、污水等产生迁改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土地征收事关政府合理配置与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资源的利益再分配、广大群众的利益诉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征收土地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主动服务,沟通协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联系,主动靠前服务,对接征地工作,善于化解矛盾,形成合力,稳妥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影响工作进度,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各征地实施部门、有关乡(镇),要相应成立征地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建立征地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征地工作的协调和调度,高效有序推进征地工作。

(三)加强宣传,依法征地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宣传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提高依法征地的意识与技能,把握好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科学细化征地操作规程,规范征地材料,做到征地界址清晰,土地、青苗、树木、建筑物、构筑物等面积准确、权属清楚、地类详实以及征地补偿的种类、规格、数量等精准无误。加强征地前期政策宣传,让被征地村民了解土地征收的法规政策,知悉相关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做好征地情况调查摸底和群众思想动员工作,确保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耐心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满足群众合理的诉求,做到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

(四)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征地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底线,坚决服从上级征地工作安排和调度。做到征地拆迁安置各项工作阳光、透明、规范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发生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严禁接受征迁对象的礼品、礼金、烟酒和吃请;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严禁篡改、随意放大或缩小丈量数据;严禁策划教唆征迁对象阻扰征迁工作;严禁违反征迁流程违规操作;严禁在拆迁中变相接受征迁对象的钱物;严禁随意为征迁对象进行产权调换和挂户;严禁为征迁对象出具相关虚假证明。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等作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严明各项纪律要求,推动征地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运行。对征地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失职失责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责问责。

 


来源: 黎川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