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63/2025-34349
发文机关: 黎川县住房保障中心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7-04
黎川县2025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步伐,使更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继续做好2023年度已纳入棚改房屋及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纳入2024年度棚改计划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结合我县2023年度实施棚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更新和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聚焦棚户区、危旧房安全隐患和民生短板,统筹推进改造攻坚行动,充分发挥城市棚户(危旧房)改造对稳经济、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效应,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时间节点
(一)2025年7月20日前完成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二)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12月30日前集中攻坚,完成重点片区棚改征收工作任务。
2.重点征收区域
(一)存在地质灾害、消防隐患的片区。
(二)低收入困难群体集中居住区。
(三)城市核心区、历史风貌区需保护性更新的区域。
(四)2024年度及之前纳入棚改计划但未完成的区域。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居民共同参与。
民生优先、分类施策:优先解决住房安全、基本居住功能缺失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统筹规划、连片开发:结合城市更新、基础设施配套,推动片区整体功能提升。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重点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对符合政策可以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城市危旧房存量情况进行全方位调查摸底,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我县住宅现状及相关规划实施情况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范围。(县住房保障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城市社区管委会配合)
(二)细化实施方案。结合我县攻坚目标任务及“十四五”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2023年度实施落实情况,进一步细化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逐一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资金来源。(县住房保障中心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投资集团公司配合)
(三)房票安置。结合当前实际,在国家规定的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的框架下,推行房票结算凭证安置为主,其他补偿安置方式为辅,将兴建的安置房“一品三川”、2019年度建成的“古城花苑”、投资集团建设的“北辰院子”及新城家园剩余的相关房源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被征收户购房安置房源。(县投资集团公司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配合)
(四)落实支持政策。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县财政部门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配套资金,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计划在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增加政府隐性债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等各类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配合)
(五)拓宽融资渠道。在认真做好项目融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的基础上,主动沟通对接金融机构,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尽可能选择贷款时间长、利率低、资金使用便捷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对象。金融机构对列入攻坚行动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在信贷规模、期限上要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棚改攻坚项目投资贷款额度,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通过政策性PPP融资、项目贷款、土地收益等多种模式有效吸引更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行动。(县投资集团公司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保障中心、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配合)
五、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充分征询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意见,坚持在得到大多数居民同意和支持的基础上开展棚改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与补偿方案,体现让利于民,确保棚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对历年已列入红线范围的未全面完成的征收区域,接受征收改造计划的,其补偿标准按照黎办发〔2023〕10号、黎办发〔2023〕11号文件规定执行,但不享受货币补偿方式。允许被征收人选择本方案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优先考虑住房条件困难、基础设施水平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需求迫切的区域。
(三)集中力量,整体推进。县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县重点工程,统筹安排资金,制定政策,动员全县力量,整体推进。
六、棚改范围
(一)根据省、市下达我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我县城市发展需求,确定2025年实施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为: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5月10日至7月30日)
1.5月10日至6月30日,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列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征收范围进行摸排认定,对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房票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2.5月10日至7月10日,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制定风险的防范、化解和预置方案。
3.6月30日至7月30日,经论证后的征收与补偿方案、房票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征收范围公告在征收片区内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公开提供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备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证机构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组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对实施方案、征收补偿方案、房票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进行讨论决定。
4.6月10日至7月30日,组织召开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动员大会,将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单位上户进一步调查摸底,宣讲政策,组织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7月30日至12月30日)
1.7月30日至8月15日,公告确定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房票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征收红线范围及征收决定;
2.7月30日始,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公示。
3.8月1日至12月30日,同被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12月30日前,对所有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及下一年度工作布置(2025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
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各片区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将下一年度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进行部署落实。
八、保障机制
(一)资金保障
县投资集团公司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劵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县财政局安排好县财政配套资金。
(二)组织保障
1.成立2024年黎川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保障中心,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房保障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同时,为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棚改工作专班。
具体工作职责:(1)负责统筹调度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片区攻坚行动相关工作;(2)负责各片区棚改疑难问题与矛盾纠纷的甄别及汇总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3)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有争议的被征收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核实。
2.各征收片区成立改造项目指挥部,由相关县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本片区的征收工作,并在征收范围内就近设置指挥部办公室;片区牵头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任务分解给各责任单位,统筹、协调、推进各阶段工作。
3.各责任单位成立征收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征收工作,实行脱产包干负责,抽调人员在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到“五包”:即包政策宣传、包协议签订、包信访维稳、包腾空房屋、包配合拆除。
(三)工作经费保障及奖励
1.根据征收工作实际,县财政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具体标准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0万元、各片区指挥部2-5万元、城市社区1元/㎡、县住房保障中心3元/㎡、房屋评估费500元/户、社会风险评估费5万元、测量费1.36元/㎡,统一拨至县住房保障中心,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另设专账管理和支付。
2.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完成任务的时间节点给予阶段性奖励。在2025年10月底前完成总任务达80%以上(含80%)的责任单位,按实际完成任务数给予20元/㎡的工作奖励(不含公产房);在2025年11月底前完成总任务达90%以上(含90%)的责任单位,按实际完成任务数给予15元/㎡的工作奖励(不含公产房);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总任务达100%以上(含100%)的责任单位,按实际完成任务数给予10元/㎡的工作奖励(不含公产房);在2025年12月底之前尚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按照实际完成任务数给予5元/㎡的工作奖励,剩余任务由相关责任单位继续完成。签约期内责任单位的工作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拨至县住房保障中心,待被征收房屋拆除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核算支付。
九、职责分工
(一)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督查征收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督查通报机制。
(二)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征收中涉及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签约情况的监督工作。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征收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各项政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工作履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严肃查处。
(五)县委政法委:负责做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工作社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协调指导棚改牵头单位落实《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规范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制订并宣传征收补偿政策,会同城市社区和县自然资源局对拟征收范围建筑进行前期摸底,为各责任单位提供评估、测量、补偿款测算等技术支持。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被征收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核实。负责征收补偿协议的把关审定及签约工作。聘请并督促拆迁公司对已征收房屋进行拆除,采用机械作业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拆除任务;采取人工作业的,必须在72小时之内完成拆除任务。协调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做好房屋拆除过程中的管线迁移或拆迁工作。负责各片区征收工作数据统计、进度通报、问题收集整理。协助其他责任单位做好征收工作。
(七)县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指导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完善可研批复所需资料,组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复立项等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和省财政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八)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财政配套资金,争取国家、省级支持资金并按要求落实到位,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九)县公安局:依法打击处理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十)县法院:依法调解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工作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过程中的依法征收事项进行裁决。
(十一)县委信访局:协助各责任单位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对重大突发信访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县住房保障中心、县住建局、城市社区根据实际及建设需要合理拟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红线范围,对征收过程中权属性质的调查、认定、核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已腾空的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与县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做好有争议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及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核实。
(十三)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对本方案公布前纳入城市更新中根据规划建设要求需拆除的危旧房及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权属人唯一住房的进行审核。对纳入房票结算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进行监管,配合做好征收过程中权属性质的调查、认定、核实、安置房登记备案、合同签订、房源交付工作。
(十四)县城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有争议的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核实工作,加大对被征收片区的执法巡查力度,并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拆,做好拆除过程中的相关配合工作。
(十五)县司法局: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依法征收法律支撑及相关文书送达;会同征收部门共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十六)县民政局:负责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困难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十七)县文广新旅局:负责制定征收范围内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方案,配合做好有关征收补偿工作。
(十八)县教体局:负责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户因拆迁涉及子女就近入学问题。
(十九)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工作,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补偿资金发放的服务工作。
(二十)县园林绿化中心、供水公司、供电、天然气、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等公司:负责拆除过程中迁移拆迁区域内管网线路、绿植等相关职责工作。
(二十一)县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对已纳入房源拟定一房一价,对以房票形式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证;负责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衔接工作,按照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服务相关规定向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偿资金的落实。
(二十二)日峰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与县住房保障中心共同配合做好有争议的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核实;组织相关村、社区、中心工作人员对纳入棚改的危旧房进行统计申报,配合各责任单位上户做工作,加强工作督促、调度。
(二十三)县税务局: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二十四)文旅投、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对棚改户新购商品房按销售价办理产权证。
(二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积极做好与本单位有关的被征收户的房屋征收工作,主动与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征收户的思想动员工作,解决相关问题。
十、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各责任单位要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被征收户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家庭人员及其社会关系等信息,特别是被征收户涉及到的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名单信息,做好资料台账。
(二)宣传发动。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节假日及工作日的早、中、晚等有利时机,上户开展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棚改户的思想动员工作。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工作进度等事项,要在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依法征收。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要坚持“五个一”原则,即一个政策、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套人马、一包到底,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拒不签约、漫天要价的被征收对象,要及时启动依法征收程序,完善依法征收手续。
(四)合力推进。县住房保障中心、各片区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县住房保障中心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各责任单位,指导各责任单位做好工作。各片区牵头单位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上下沟通衔接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服从征收指挥部、县住房保障中心和牵头单位的调度和安排,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要狠抓落实,提高效率。
(五)强化举措。县住房保障中心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做好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党员干部本人和配偶或其直系亲属为被征收户的,要带头签约带头搬离,其所在单位同时为被征收人责任单位。对被征收户是公职人员或其亲属的,其所在单位同时为责任单位,实行公职人员包干负责制,即包动迁、包签约、包拆除。逾期未完成的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参照公职人员执行。其它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涉及行业管理的被征收户,综合采取各种行政措施,推进征收工作。
(六)明确奖惩。各责任单位在征收工作结束后,结合征收具体情况,梳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干部名单,对征迁工作中敢于担当、敢于攻坚克难、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优先评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各责任单位完成签约任务的时间节点为:
1.2025年8月底前完成总任务40%的签约任务;
2.2025年9月底前完成总任务60%的签约任务;
3.2025年10月底前完成总任务80%的签约任务;
4.2025年11月底前完成总任务90%的签约任务;
5.202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25年度棚改签约任务。
县委办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室、县棚改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各征收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下发督查通报,对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将适时启动约谈和问责机制。
附件:1.2024年黎川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24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攻坚工作任务分配表
3.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评估参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