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7/2025-34401
发文机关: 黎川县工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7-08
2025年黎川县工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黎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2.《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购〔2012〕3号):一、各地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积极做好申报企业的类型认定工作,外省来赣投标的中小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
2 | 符合布点方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及预拌砂浆企业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黎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
3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 行政许可 | 黎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明确项目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和核准权限,并适时调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确定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和核准权限。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但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二)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三)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企业勇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修改信息。 |
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不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黎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重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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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黎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黎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