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信息 > 食品药品安全
  • 索 引 号:LCX0015/2025-34888

    发文机关: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8-14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七期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5- 08- 14 10: 53 浏览次数:

黎川县赣起来餐饮店:2025年5月28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黎川县赣起来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对提出的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黎川县食禾堂中式快餐店:2025年6月11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黎川县食禾堂中式快餐店使用的餐具(筷子、勺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对提出的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黎川县喜福来餐饮有限公司:2025年5月16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黎川县喜福来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对提出的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黎川县果冉回味食品部:2025年6月12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黎川县果冉回味食品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芒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呲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虽未能提供上游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但当事人提供了小摊贩摊主的姓名地址及手机号码,提供了该批次芒果的检测报告单,能够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芒果的来源,能够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我局复查期间也进行了产品召回,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未因此违法行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经执法人员查询案件管理系统,证实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序号4规定的免罚条件,免予行政处罚,但依法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黎川县朱全仙蔬菜店:2025年6月4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黎川县果冉回味食品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红泡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提供上游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不合格产品(红泡椒)的测试报告,且提供的购进记录能够证实该批次不合格红泡椒的来源,能够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我局复查期间也进行了产品召回,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未因此违法行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经执法人员查询案件管理系统,证实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序号4规定的免罚条件,免予行政处罚,但依法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黎川县聚旺客中式快餐东方红大道店:2025年6月26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黎川县聚旺客中式快餐东方红大道店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对提出的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黎川县小食候大酒店:2025年6月26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黎川县小食候大酒店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对提出的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