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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43/2023-24045

    发文机关: 黎川县乡村振兴局

  • 文   号:黎乡振字(2023)18号

    成文日期: 2023-04-06

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4- 06 09: 03 浏览次数:

乡(镇)人民政府、德胜企业集团,直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工作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黎川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4月6日


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工作细则》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帮扶项目是指: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过渡期内,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述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后可识别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项目。

第三条  坚持获得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结合,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第四条  切实提高帮扶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坚持强化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户实现增收,又促进帮扶项目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联农带农主体、对象和责任

 

第五条  联农带农主体。

本工作细则所指的联农带农主体是: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主体,以及在衔接过渡期内获得了帮扶资金中经营性项目扶持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联农带农对象。

本工作细则所指的联农带农对象是:全县全体农户,优先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倾斜。

第七条  联农带农责任。

1.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按照我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过渡期内,使用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项目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3.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

 

第三章  联农带农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经营主体的联农带农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产业发展带动。经营主体与农户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确立保护价,农户根据合同组织生产,经营主体按合同要求收购农产品带动农户稳定增收。

就业务工带动。经营主体与农户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用工合同,带动农户就近就业增收。

资产租赁带动。经营主体与村委会或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村委会扶贫(帮扶)资产或农户生产资料,通过支付租金带动村集体或农户增收。

合作分红带动。经营主体与村委会或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入股)合同,吸纳村委会帮扶资金或农户自有资金入股合作,并按照一定比例,通过支付分红带动村集体或农户增收。

鼓励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向农户提供技术、经营、服务等支持。

第九条  经营主体的联农带农方式的具体标准。

产业发展带动标准:经营主体收购脱贫户、监测对象农产品年度不低于1万元,且资金支付到位的,视为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就业务工带动标准: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监测对象务工年度工资发放不低于1万元,且资金支付到位的,视为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资产租赁带动标准:经营主体租赁村委会扶贫(帮扶)资产,年支付租金不低于租赁资产当年行情且资金支付到位的,视为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经营主体租赁脱贫户、监测对象生产资料,且租金支付到位的,视为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合作分红带动标准:经营主体吸纳帮扶资金入股达到20万元以上,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资金的5%,且资金支付到位的,视为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经营主体吸纳脱贫户、监测户资金入股达到20万元以上,且年分红总额不低于1万元且资金支付到位的,视为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第四章  村集体收益分配

 

村集体通过扶贫(帮扶)资产出租或利用帮扶资金入股合作获得的租金分红(含退还的入股金)等收益,原则上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并按要求做好会议研究和公示公告。收益不得用于村委会维持日常运转开支、发放干部补贴福利等。

第十条  折股量化收益分配。

折股量化收益分配延续脱贫攻坚期间要求,面向脱贫户实行差异化分配,优先倾斜失能弱能脱贫户。原则上,折股量化收益到账后一个月内分配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收益分配。

村级光伏收益分配延续脱贫攻坚期间要求,按照收益70%用于脱贫户、监测对象设置公益性岗位或公益事业临时用工;30%用于脱贫户、监测对象奖励救助和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原则上,村级光伏收益在要在到账后三个月内分配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  租金及分红收益分配。

除折股量化、村级光伏之外的租金及分红收益(含退还的入股金)分配,统筹用于各村面向脱贫户、监测对象设置公益性岗位或公益事业临时用工;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实行奖励救助;村级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帮扶)资产维护;乡村治理积分制;发展村集体经济产业等。在满足本村脱贫户、监测对象基本需求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面向本村其他农户使用分配。各村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收益分配计划,不搞“一刀切”。

 

第五章  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民宗局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历年形成的经营性扶贫(帮扶)资产以及年度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历年形成的经营性扶贫(帮扶)资产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管理考核。

历年形成的经营性扶贫(帮扶)资产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管理考核,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4月底前,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进行审核历年形成的经营性扶贫(帮扶)资产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民宗局根据本部门经营性资产情况,按要求提供审核资料。对照联农带农方式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认定为“合格”,未全部落实到位的,认定为“不合格”。

对于认定为“合格”的经营主体,在下一年度的衔接资金安排中,优先考虑安排项目资金进行扶持奖励。

对于认定为“不合格”的经营主体,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限,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村进行督促整改。经整改后达到联农带农方式标准的,认定为“待定”,可在下一年度的衔接资金安排中,安排项目资金进行扶持,但优先度低于“合格”经营主体。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联农带农方式标准的,不再从衔接资金中安排项目资金进行扶持,并启动处置程序。

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营亏损、产业失败的,村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召开会议研究减免当年全部或部分租金分红,形成决议后报乡镇审核通过,并呈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该经营主体当年联农带农机制认定为“待定”。

第十五条  年度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建立情况审核。

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要严格开展帮扶项目前期论证,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由乡村振兴局牵头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审批实施。

年度计划实施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安排,不得使用衔接资金或整合资金实施库外项目、经营主体办公楼(房)、职工宿舍等管理生活设施以及“门墙亭廊栏”等景观建设。

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须加强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做到支持经营主体的帮扶资金力度与其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力度相匹配。

第十六条  将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内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第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以上”“达到”“不低于”,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工作细则不相符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黎川县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