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办证流程
一、单独夫妇《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办证条件: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的表述及咨询意见,结合江西省2011年的认定标准,现在提出我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弃婴、照顾残疾儿童)
烈士生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不受是否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影响,即烈士配偶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影响烈士唯一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三、单独夫妇《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单独夫妇《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和《黎川县再生一胎呈报表》。
2、填表、核实与公示。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核实后,张榜公示,公示无举报意见之后,出具公示结果材料并在表格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
3、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证申请表》、《黎川县再生一胎呈报表》及公示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报告,女方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分以下几种情形(A)父母属于体制内单位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赣企业),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B)父母属于体制外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委)会盖章),经乡级计生办审核属实后,由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村(居)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加盖计生办公章。(C)父母一方属于体制内的,另一方属于体制外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D)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E)如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4)、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以上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计生办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报送至县计生委发规科,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发证。
备注: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用印,出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