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的表述及咨询意见,结合江西省2011年的认定标准,现在提出我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弃婴、照顾残疾儿童)
烈士生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不受是否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影响,即烈士配偶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影响烈士唯一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各地可按上述6种情形之一,受理单独夫妇(含双独夫妇〉要求再生育一胎的申请。
二、关于“单独两孩”政策办证问题
(一)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2.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分以下几种情形:
A.父母属体制内单位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赣企业),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体制内单位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确定)
B.父母属体制外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用印),经乡级(街道、乡、镇)计生办审核属实后,由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居(村)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计生办用印。
C.父母一方属体制内的,另一方属体制外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此外,(1)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 子女情况证明”。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 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用印,出具日期。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二)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省依法实施 单独两孩政策后,即可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我省也有户籍在江西、独生子女本人在外省工作或务工的,包括省际婚姻, 各地都将会有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的情况。
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为准确开具证明,也为方便在外省工作而户籍在本省的独生子女获得有效证明,先做如下规定:
1.单独夫妇独生子女的个人申请书。
2.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经乡级审核属实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委。村居和乡镇证明需有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3.县级收到申请和单位(村居)证明及乡级审核证明。对审核情况属实的,再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出具“独生子女情况证明”材料,并予以登记、存档(个人申请书、单位或村居证明及乡级证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等原件)。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号文件“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 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规定,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从本人申请《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