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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09/2020-09371

    发文机关: 黎川县司法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11-23

【政策解读】解读《黎川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 11- 23 17: 14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黎川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在2019年9月底前,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县司法局备案。编制清单主要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五类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梳理,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公共服务等事项不在此次梳理范围。

(二)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制定有关制度规范,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限以及监督方式等;建立健全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明确本部门执法信息公示的承办机构,承办人员。

(三) 编制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细化优化,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机构名称、职能变化、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更新,在2019年9月底前重新对外公布。

(四)关于公示平台。在设定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我们充分考虑了现实做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信息的公示以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为主,没有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在本级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信息公示以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为主。

二、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清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部门的执法实际,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于2019年9月底前自行确定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音像记录清单是否对外公布,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配备记录设备和设施。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12月底前,按照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三)严格记录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11月底前,制定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存储应用、调阅、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规范音像记录的管理,防止删改音像数据、音像记录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主要任务

(一)关于法制审核主体。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是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未专门设立法制机构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另行明确审核机构。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由县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其中执法任务重的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五大领域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赣府厅字〔2019〕22号文件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四类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进行了分别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此基础上,在2019年6月底前,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需要说明的是,22号文件中关于重大行政许可中的“作出不予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是指正式受理以后作出不予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而非因在受理环节中申请材料不全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