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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09/2020-08468

    发文机关: 黎川县司法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9-10

关于印发《黎川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9- 10 09: 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黎川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黎川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6月8日 

 相关文件:解读《黎川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黎川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和《抚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抚府办字〔2019〕1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确保及时推进各项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认真落实《抚州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以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相关业务科室、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区域经济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制度保障。

二、任务措施

2020年底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积极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活动打下坚实的执法基础,及时报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联系单位:黎川县司法局,联系人:喻洲、吴竞,电话:7975769)。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健全公示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机构职能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公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依据、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2)公开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单位服务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3)公开执法流程。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类别,逐项编制并公开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引导社会公众获取公开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抚州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17〕105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执法辅助人员取得《抚州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2)严格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3)严格信息明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规范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3)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抚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抚府办发〔2017〕106号),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修订完善制度。依据《抚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范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包括纸质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流程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等,编制完善本单位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或模板(配备电子版),作为制作执法文书和规范执法用语的指引,开展规范化文字记录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3.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辅助形式,包括对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

(1)编制记录清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内容。

(2)全程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配置记录设备。全面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执法具体情况,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以及建设咨询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

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人一台。

4.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5.提高记录水平。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6.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修订完善各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各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其中执法任务重的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五大领域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地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3.确定审核范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工作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5月-2020年7月)

1.制定创建方案。根据创建活动安排,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推行“三项制度”示范创建活动方案要客观、合理、突出创建工作的侧重点,并将方案于2020年6月底前报县司法局法律规范股。

2.示范创建内容。根据推行“三项制度”示范创建活动要求,本次创建活动为示范单位创建和示范人员创建,参与示范创建的单位为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单位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参与示范创建的人员为全县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在执法岗位上实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3.提升示范创建。根据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既要制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培训计划,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又要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突出和培养业务能力强、业务素养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状态整体良好的行政执法单位,树立示范标兵,树立先进典型。用典型促进工作,用典型带动落实,用典型引领规范。2020年7月底前,县司法局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示范创建名额。通过示范创建评选,在全县确定8个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确定20名行政执法标兵。

(二)加强落实阶段(2020年8月-2020年10月)

1.示范创建。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推行“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工作中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20年8月起,县司法局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情况全面检查,面向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严格规范重大执法行为,切实强化薄弱执法环节,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规范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完备可查的行政执法资料档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活动的创建提供详实可信,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据。

2.检查创建初评。2020年9月,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创建活动进行总结分析,对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甄别分类,细化处置。针对问题不断加强改进和提高,加大典型经验推广和宣传。根据工作实绩和行政执法的综合考量,拟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行政执法标兵,为确定选评名额奠定基础。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行政执法标兵的初选和申报工作。

3.评选创建上报。2020年9月-2020年10月,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量化考评。按照行政执法的量化考核标准对行政执法示范单位进行评比,综合评价,统筹评选,科学评定。对各单位推荐的行政执法标兵,按近三年的行政执法数量、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被县级选定的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行政执法标兵将由县政府向抚州市司法局和江西省司法厅推选,并发放行政执法示范单位标牌和标兵证书。

(三)稳步推进完成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2月)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将每季度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司法局法律规范股,形成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11月底前,按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三项制度”工作手册,报送县司法局法律规范股备案。要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2020年12月底前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各项措施和各项制度落地生根,有效运行,确保2021年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全面扎实地落实、强力有效地推进、长效规范地运转,使我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在规范、高效、文明、和谐的工作机制下顺畅运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区域经济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及具体负责人,把“三项制度”的示范创建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二)强化统筹衔接。要把推动“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与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

(三)营造浓厚氛围。积极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对全县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将“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

(四)强化典型引领。县政府将对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达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及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优秀人员,县政府将树立典型,在全县推广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全面带动和助力我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把我县的法治体系建设和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五)强化监督考核。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方案要求,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败诉率、领导干部应诉率等情况纳入各行政执法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县司法局依据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标准,采取平时动态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执法的正确率与案件发生率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全面考量,综合评价打分,考核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按照一定的权重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