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6/2020-09458
发文机关: 黎川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黎府办电〔2020〕16号
成文日期: 2020-07-10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黎府办电〔2020〕16号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黎川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山垦殖场,德胜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黎川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0日
黎川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房确权登记颁证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是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我县农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依规对全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力争在2020年8月底前完成全县90%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的原则;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面积标准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按照当事人申请的原则,实行以房屋建成正在使用的现状为基础,以合法取得及乡(镇)、村、组三级认定为依据。
三、组织实施
1.农房登记受理地点:各村(居)委会。
2.登记发证人员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所、农房调查技术单位抽调人员。
3.受理发证程序:技术承担单位人员完成权籍调查→村小组认定→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指派专人将发证资料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登簿、制证→乡(镇)人民政府领证、发证。
根据《关于明确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对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成年份及分户认定等情形以组、村(居)、乡(镇)三级确认的方式进行,确认后形成《黎川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作为权属资料使用。
4.试点先行、逐步铺开。6月份在华山镇开展试点,并逐步在全县有序铺开。
四、问题处理
(一)原已发证或持有合法批准文件房屋处理。按照“原证有效”的原则,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经公告无异议,依法登记发证;对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办理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的,按照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统一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民群众申请新证,不愿意交回原证书的,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取得新证书,原权利证书自动失效”字样。
(二)非农户口、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申请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房屋的,由本人申请,经组、村(居)、乡(镇)三级确认,确认后形成《黎川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作为权属资料使用,予以登记发证。
2.因政府统一组织不跨乡(镇)范围的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由本人申请,经组、村(居)、乡(镇)三级确认,确认后形成《黎川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作为权属资料使用,予以登记发证。
3.1999年1月1日之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由本人申请经组、村(居)、乡(镇)三级确认,确认后形成《黎川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作为权属资料使用,予以登记发证。
4.在前三类的《不动产证》登记簿及证上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字样。不属于前三类的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不予登记发证。
(三)符合“一户一宅”但无权源资料的,由本人申请,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确认后形成《黎川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作为权属资料使用,予以登记发证。
(四)对无合法手续的附属房,只调查不发证;对合法手续附属房发证不计入“一户一宅”范畴。
(五)一户多宅处理。
1.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宅基地未超出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农村村民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继承除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权利人自己确定)符合要求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证》登记簿及证上附记栏中注明“因继承取得,为非农户口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字样。
(六)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
1.宅基地发证面积确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耕地120平方米,一般空闲地180平方米,荒山荒坡240平方米),超出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出部分未处理的,只对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发证,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超面积多少,未处理”字样。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出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房屋建筑发证面积确定
(1)2016年10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前建设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发证。
(2)2016年10月19日《意见》实施后,房屋建筑面积不超出3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350平方米的,如批准面积超出350平方米的,按350平方米发证,批准面积低于350平方米的,按批准面积发证。
(七)特殊情况处理。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单独对土地登记发证;原已发证的,由所在集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所在集体收回。
2.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3.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
4.房屋异地改建要求原住房拆除但未拆除的,对原住房只调查不发证。
五、不得登记发证的情形
结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严禁虚假不动产登记,严禁未依法处理即对违法用地登记发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发证: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违反生态保护红线、2013年以来违法占用耕地或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不符合本方案规定“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的;
(三)选址不符合道路、消防、电力等安全要求,存在地质灾害及地质塌陷隐患的;
(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仍在处理中的;
(五)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村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六)“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七)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
(八)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九)城镇居民或跨乡异地农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十)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登记发证;
(十一)异地重建后,原址未签订拆旧协议的,新建宅基地暂不登记发证;
(十二)土坯房易地改建、易地移民搬迁后,原住房需拆除但未拆除的,或已拆除房屋但土地使用权未归还集体的;
(十三)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本乡(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房发证工作当作第一民生工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选派精干力量参与,从各村抽调专人负责,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摸底,核实房屋权利人资格和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等情况;要收集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资料;要做好权利人确认调查成果、权属界址签字、确认等工作;要做好登记发证成果公示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确保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90%以上颁证工作任务。县自然资源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审核把关和督促指导,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组织农房调查单位提前介入,做好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软件提供方和农房调查单位之间的工作对接,确保农房调查成果顺利接入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为启动全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同时,要与各乡(镇)共同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细则。
(二)加强档案管理。各乡(镇)要及时将已发证纸质档案打包移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确保登记资料不遗失,登记信息不外泄。
(三)严禁乱收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发证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不得向农民收取权籍调查费、登记费和工本费(国家规定应缴交的税收及纳入县城“两违”处理和安置用地处理范围的除外),严禁借地籍调查、房屋测量搭车收取测绘费、绘图费等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缺席指界或对调查成果有异议的,复查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七、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如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应及时进行修订。
(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项,按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附件:黎川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报确认表
附件
黎川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申报确认表
申 报 情 况 | 申 报 人 | 身份证 | 联系方式 |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落 | |||||
不动产单元号 | ||||||
不动产类型 | ||||||
用途 | ||||||
批准面积 | ㎡ | ㎡ | ||||
实际面积 | ㎡ | ㎡ | ||||
四至 | 东: | 结构 | ||||
南: | 层数 | 层 | ||||
西: | 建成年代 | 年 | ||||
北: | 权利设定方式 | □地上□地表□地下 | ||||
共有情况 | □共同共有□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所占比例%): | |||||
权属情况 | 本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 符合一户一宅□ | ||||
继承□ | ||||||
符合分户条件□ | ||||||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 继承□ | |||||
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 | ||||||
因扶贫搬迁、地灾、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 | ||||||
其他情形 | 只调查不予登记□ | |||||
村民小组 认可意见 |
确认人: 202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初审意见 |
初审人:(盖章) 202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盖章) 202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村委会集中申报、统一确认。
【解读原文】:【政策解读】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