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关于印发《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山垦殖场,德胜企业集团,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经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将《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条 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未保办)设在县民政局,承担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未保委)日常工作。
第二条 县未保办设主任1名,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8名,由县委网信办、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县妇联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兼任联络员)。
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函告县未保办备案。
第三条 县未保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
(二)牵头组织、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标准;
(三)组织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牵头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四)牵头研究提出县未保委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县未保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五)承办县未保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县未保委、县未保办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六)负责县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县未保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实行主任办公会、办公室成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主任办公会。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落实县未保委议定事项,研究讨论拟提交县未保委审议的事项,研究推动其他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及相关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纪要报县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印发县未保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发有关乡镇未保委。
办公室成员会议。通报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纪要报县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印发县未保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发有关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订,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县未保办主任批准。会议由县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会议纪要视情报县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印发县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发有关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牵头组织和具体落实县未保委联合调研、情况通报、专题研究、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
联合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领域、某项主题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未保委。联合调研一般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可由县未保办组织,也可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
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加强工作交流,改进工作措施。
专题研究制度。牵头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视情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县未保委。
督查督办制度。对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县未保委议定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第六条 县未保办在制定文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未保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县未保委主任、副主任。
成员单位需要向县未保委报送的公文,由县未保办履行公文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本规则由县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未保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县未保委确定。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