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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山垦殖场,德胜企业集团,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经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将《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黎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分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如下:
一、县委宣传部
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推进开设未成年人专场、提供专门服务。引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出版、制作、传播,查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信息,落实不良信息提示制度。指导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注重挖掘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正面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指导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指导电影主管部门加强电影内容审查,加强未成年人影视教育,落实影剧院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强化观影条件保障。指导出版管理部门做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落实实名注册、适龄提示等相关保护措施,强化对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要内容。
二、县委政法委
督促推动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和单位依法依纪问责追责。
三、县委网信办
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有关处置义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指导监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指导网络媒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
四、县人大
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法规。通过法规询问答复、备案审查、执法检查、法治宣传等工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研究,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五、县人民法院
指导全县法庭依法公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对犯罪未成年人,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依法严惩杀害、伤害、性侵、虐待、拐卖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民事案件。落实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跟踪帮扶等审判延伸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做好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治宣传、司法建议工作。
六、县检察院
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统一集中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保护救助被侵害未成年人。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工作。通过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等方式,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代未成年人起诉职责。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规定,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做好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七、县发展改革委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相关县直部门单位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专项规划。推进涉未成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站)、儿童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
八、县教体局
健全规章制度体系,督促指导各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项权益的保护职责。落实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帮助留守、困境、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持续推进控辍保学工作。支持各类院校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等工作,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和工作保障,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健全校园、校车安全保障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困境、残疾儿童关爱帮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卫生保健等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体育基础研究,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体育技能培训和科学健身方法,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体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联合有关部门深化体教融合,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健全未成年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体育活动设施建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九、县科技局
在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技项目、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优先支持,引导科研机构、企业、高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科学教育,推进开设科学课程,开展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
十、县公安局
督促指导各乡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失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惩处。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寻亲工作,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重点人群的户籍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做好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
十一、县民政局
承担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监护缺失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等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民政所履行兜底监护职责,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做好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工作。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未成年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督促乡镇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相关事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监督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落实情况。指导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牵头协调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分析,负责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表彰奖励。
十二、县司法局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依法强化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教育矫治功能,做好未成年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指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纳入普法工作重要内容,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
十三、县财政局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有关部门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加强资金支持,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各项保障工作。落实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出资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支持和鼓励劳动密集型出资监管企业依法做好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工作。
十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励初、高中毕业未就业人员入读技工院校,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禁用童工规定,监督娱乐场所落实禁用未成年人规定。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积极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留守、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按照职责任务分工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表彰奖励工作。
十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居住社区配建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督促指导执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督促指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配套相关安全保护措施。将符合条件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水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强化未成年人服务设施配置,加大对未成年乘客服务力度。发动交通运输行业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公益广告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客运经营者落实未成年人优惠政策。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创建更多宜居宜业美丽乡村,改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
十八、县文广新旅局
鼓励各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设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并提供专门服务。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高度关注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创作、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公益广告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看制度,查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
十九、县卫生健康委
落实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服务,加强出生缺陷预防,规范疫苗预防接种,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职责,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伤情鉴定等工作。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重病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残疾未成年人医疗康复工作,做好被遗弃儿童救治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场所做好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推进托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支持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指导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二十、县应急管理局
指导有关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满足未成年人特殊需求、发挥未成年人独特作用,推动增强未成年人防灾减灾的安全意识,促进提高未成年人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应急救援人员在公共场所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二十一、县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食品、药品、玩具、用具等的安全监管,强化对涉及健康安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儿童用品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查处未按规定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行为。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加强对儿童药品的政策扶持,优化注册审批程序,完善儿童药品监管制度体系,解决儿童用药短缺问题。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二十二、县统计局
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相关统计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调度指导。
二十三、县医保局
指导各乡镇做好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落实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将符合规定的未成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十四、县总工会
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假期托管、课后辅导等关爱服务,开展儿童关爱慰问活动,推动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
二十五、团县委
指导各乡镇团组织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心理健康、自护教育等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提出青年发展建议。团属青少年宫对未成年人免费开展公益活动。
二十六、县妇联(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树立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妇女主任、执委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托妇女之家、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落实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公益项目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工作。编制、组织实施市儿童发展纲要,开展纲要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儿童之家建设。指导、督促各级妇儿工委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工作。
二十七、县科协
依托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医院科协、企业科协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向未成年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发动科技辅导员、科技志愿者、科普志愿者、科普信息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激发未成年人科技兴趣,开发未成年人智力。推动落实科技馆等科普场所开放和资源共享,开展未成年人科普活动,推进科学课程、科技竞赛等未成年人科学教育。
二十八、县残联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反拐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教育工作,支持和帮助残疾儿童接受教育。
二十九、县工商联
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民营企业职工及务工人员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为务工父母和留守子女提供针对性关爱服务。
三十、县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发挥榜样带动和教育引导作用,开展“大手握小手,听党话、跟党走”活动,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积极参与指导家庭教育,深入实施“五老”关爱工程,支持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党工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津补贴制度,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根据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并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管理范围 ,各村(社区)培育发展一支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队伍。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在新任职3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培训,儿童社会工作相关课程不少于50%,培训资料保存完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安排强制报告责任人员,在入职3个月内接受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乡镇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并形成会议纪要。城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每周开放应不少于5天,节假日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少于3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