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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黎川县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14 10:18 浏览次数: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做好全县人社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企业信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2023年抚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抚信监联办字〔2023〕1号)安排和全县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县人社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执法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县人社局依法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劳务派遣、对招收、聘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县人社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人社局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基础工作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六条  县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七条  县人社局有关股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提交本股室年度检查计划,由人社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县人社局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执法对象的范围、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应保证必要的执法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八条  执法对象名录库由人社局牵头,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县人社行政执法职责建立。执法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由人社局牵头汇总有关股室执法对象变化情况,适时更新执法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执法人员、检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要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人社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由人社局根据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建立,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股室、性别、职务、执法证号、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变动、岗位调整、行政执法证获取情况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由人社局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县人社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当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执法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开展执法检查应确保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人社部门或者本部门其他股室已抽查的执法对象,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以前年度有重大人社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执法对象的,不受前款限制。对于诚信守法的执法对象,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取或降低抽取次数。

第十三条  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分配的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人员交换执法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局内有关股室实施检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执法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执法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按照部门联合抽查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可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县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人社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九条  在每年3月底之前,由人社局汇总,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执法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执法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执法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局内有关股室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黎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3日  


来源: 黎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