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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36/2025-37366

    发文机关: 政府办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8-05

关于印发《黎川县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8- 05 18: 33

黎川县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耕作层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祖辈千百年耕作的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利用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特别是优质土壤资源,提升耕地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再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实施范围。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一般耕地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耕作层剥离的深度应当根据耕地耕作层土壤质量状况等确定,一般以20-30cm为宜。

地块零星破碎(<400平方米)、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无法实施剥离工作的,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同意后可不进行剥离。

(二)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实施”的要求,建设实施单位应按实施步骤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按照先剥离验收再平整土地的原则,优先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存储,防止耕地资源流失。建设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剥离,经验收通过后方可进场平整土地准予施工。相关剥离费用应纳入项目预算在工程施工费中列支。

二、工作要求

)耕作层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单位(个人)应主动与当地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对接,明确耕作层剥离、运输、存储、利用及时间安排等相关事项。在耕作层土壤剥离时应做到应避免造成土石混杂、耕作层土壤资源损失运输过程中,需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和环境污染。

)耕作层存储。耕作层土壤剥离后暂无法直接利用的,耕作层土壤应运输到指定存储点存储保管。当地乡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按就近储存的原则选择存储点各相关部门配合。存储点应便于运输及今后的利用,尽量利用废弃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源保护地。项目所在地乡政府应负责存储点日常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事故等情况发生。

)组织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或存储完成,做好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后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也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分阶段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方能实施项目建设。验收后移交当地乡政府管理。

)耕作层利用。鼓励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即剥即用项目建设单位应直接运输到利用场所。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到存储点后,群众用于果园、苗圃育肥及农用地地力提升的免费供应,乡(镇)做好登记备案;利用耕作层土壤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新开垦进行覆土作业新增旱地的,报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县财政给予运输费50%补助用于新开垦进行覆土作业新增水田的补助全部运输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商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进行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负责保障耕作层土壤运输发改委、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相关乡(镇)负责做好存储点管护及相关群众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土壤利用。自然资源部门及各(镇)政府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宣传。鼓励广大群众利用剥离耕作层进行土壤培肥和改良,提高土壤质量和农作物产量。普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增强群众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实施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耕作层土壤保护的监管措施,防止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采砂擅自转让、转售等破坏耕作层土壤行为。对未按规定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存储,擅自破坏或废弃耕作层土壤以及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烧砖、制胚等非农用地质量提升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图片解读】黎川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意见
【文字解读】黎川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意见
【黎民之音】关于《黎川县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 黎川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