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6/2025-37389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8-05
【文字解读】黎川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意见
一、核心目的
保护耕地 “精华”(不可再生的耕作层土壤),通过剥离、存储、再利用提升耕地质量,落实生态文明思想。
二、关键实施规则
(一)实施范围
必剥情形:非农业建设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 或 “8 等及以上一般耕地”,开工前需剥离,深度通常 20-30cm。
免剥情形:地块<400 平方米,或耕作层严重破坏,经县自然资源局 + 农业农村局认定同意后可免剥。
(二)责任主体
遵循 “谁建设,谁实施”,建设单位需先完成剥离验收,再平整土地;剥离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施工费预算。
三、核心工作要求
土壤剥离:应剥尽剥,避免土石混杂;运输时需防水土流失、扬尘污染。
土壤存储:暂不能利用的土壤运至 “指定存储点”(就近选择,不占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敏感区域),乡(镇)政府监管存储点,防土壤退化、安全事故。
验收:剥离 / 存储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 + 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可分阶段),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验收后移交乡(镇)政府管理。
土壤利用:1. 鼓励 “即剥即用”,建设单位直接运至利用地;2. 群众用于果园 / 苗圃育肥等,免费且需乡(镇)备案;3. 用于耕地改良 / 新增旱地覆土,县财政补 50% 运费;用于新增水田覆土,补全额运费。
四、保障措施
部门分工:自然资源局牵头监管,农业农村局提供技术指导,财政局保障资金,交通 / 城管保障运输,其他部门(发改委、公安等)按职责配合;乡(镇)负责存储点管护、群众工作。
宣传引导:普及政策重要性与操作方法,鼓励群众参与土壤培肥改良。
监管追责:严禁借剥离之名违法取土、采砂、转售土壤,或用剥离土壤烧砖 / 制胚(非农用);未按规定实施的,依法查处并追责。
关于印发《黎川县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黎民之音】关于《黎川县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