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黎川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黎川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0月9日—2026年10月20日,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lcczzwjr@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
2.信函邮寄:黎川县财政局债务金融股,抚州市状元路6号,邮编344600,信封标注外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人:席桂丹,联系电话:0794-7566995。
附件:《黎川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黎川县财政局
2026年10月9日
黎川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修订完善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适度举借、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我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对我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债务规模限额、预算编制、风险监控、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实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建立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县委组织部负责将政府性债务作为对各地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内容。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核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监管和正确引导,强化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监测,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债务管理。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八条 我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我县。
第九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第十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政府举借债务应充分考虑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项目效益等因素。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债务采取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转贷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转贷专项债券融资。
第十二条 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虚假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新增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原则上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债权人,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政府外贷资金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以及中外双方签署的法律文本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予以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闲置、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使用政府外贷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国外贷款机构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应当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十九条 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当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时,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使用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依法妥善处置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
(一)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应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可直接从应拨付给原债务单位及责任方的各类财政资金中优先抵扣代偿款项.
(二)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政府债务。
(三)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明确责任归属。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应优先用于解决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尚未偿还的存量债务,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债务主体制定偿债方案,落实偿债资金,明确偿债期限,按期化解债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务外贷(即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贷)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预算收入为债务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债务转贷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我县根据“乡财县代管”体制或财政管理需要,将乡(镇)债务纳入县级政府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经甄别的存量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后,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第七章 限额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应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当年形成的债务额度。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我县举债不得突破省政府确定的限额,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等指标确定。
第三十一条 分级核定举债规模。县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我县举债规模,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将新增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第三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转贷地方政府债券举借。
第八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政府出现偿债危机时须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平台退出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企彻底隔离管理。全面剥离政府融资、代建兜底职能,严禁承接政府无资金来源项目。取消政府隐性担保、承诺函、财政兜底协议,厘清政企权责边界。完善独立法人治理,落实三会一层,去行政化,自主经营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存量债务闭环管控。全面摸排存量债务,建立台账,分类区分隐性债务、经营性债务。合规开展债务置换、展期、结构优化,压降高息非标债务。严格落实企业自主偿债,财政不再违规垫资、代偿债务。严控新增融资,融资仅限自身经营性项目,严禁新增隐性债务。
第三十八条 长效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债务自查、合规自查,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防范流动性风险、到期违约风险。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四十条 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向财政部门报送。债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政府应将政府债务性管理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局要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定期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重点说明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审慎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债券限额分配情况、债务项目建设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及其项目建设情况,经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相关情况及表格,应当按规定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违法举借债务;
(二)违法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挪用重点支出资金。
第四十七条 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黎川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19〕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