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公告第二批)
黎川县比味贸易部等10户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依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公司2023年至2024年度未依法参加年报公示。经本局通过EMS 邮政快递向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因无人签收、电话联系不上被退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依法向税务、人社、医保三个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状态,且连续三年未有申报记录,人社部门、医保部门三年未登记、参保记录。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拟作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你公司在其法定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江媛、张语同
联系电话:0794-7500910
联系地址:黎川县水塔路2号407、408室
附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听证告知书文号 |
1 | 黎川县比味贸易部 | 黎市监罚告[2026]185号 |
2 | 黎川县建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黎市监罚告[2026]186号 |
3 | 黎川碧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黎市监罚告[2026]187号 |
4 | 黎川县瑶田家庭农场 | 黎市监罚告[2026]188号 |
5 | 黎川县聚金测绘有限公司 | 黎市监罚告[2026]189号 |
6 | 抚州市卡斯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黎市监罚告[2026]190号 |
7 | 江西源和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黎市监罚告[2026]191号 |
8 | 黎川县熊村镇永鑫基建有限公司 | 黎市监罚告[2026]192号 |
9 | 黎川县丰和服装有限公司 | 黎市监罚告[2026]193号 |
10 | 抚州市黎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黎市监罚告[2026]1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