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司法局关于选任第三届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规定,抚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第三届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健全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依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市级人民监督员由抚州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监督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二、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80名。
三、选任方式
(一)单位和组织推荐。
(二)个人自荐。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五、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6.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抚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仅限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七、报名方式及所需材料
(一)报名方式
在电脑上登录网址(或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进行报名http://182.108.24.51:10005/application?id=871720527243249349
(二)报名须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抚州市第三届市级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或《抚州市第三届市级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
3.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
4.学历证书;
5.表彰或奖励证书。
(三)联系方式
市司法局联系人:高峰、王小凤
联系电话:0794-8228089
各县(区)司法局联系方式如下:
临川区:0794-8440386;
东乡区:0794-7905502;
南城县:0794-7253248;
黎川县:0794-7975758;
南丰县:0794-7163882;
崇仁县:0794-6332016;
乐安县:0794-7855682;
宜黄县:0794-7115676;
金溪县:0794-5397622;
资溪县:0794-5793911;
广昌县:0794-3618917。
八、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各县(区)司法局组织力量对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坚持综合平衡,好中选优,提出拟续任和选任人员名单报送抚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组织考察。各县(区)司法局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拟选任人选的基本情况。
(三)人员审定。各县(区)司法局将第三届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提交抚州市司法局审定。
(四)社会公示。抚州市司法局将第三届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任职宣誓。抚州市司法局分别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组织第三届市级人民监督员集体宣誓。
(六)初任培训。组织第三届市级人民监督员进行政策法规、履职能力等方面的初任培训。